部分国家及地区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现状( 二 )



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欧盟分别制订了3 类规则: ①食品包装材料的通用管理规则 。到目前为止,共有17 类食品包装材料 。②各类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规则 。到目前为止,共有3 类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分别为陶瓷、再生纤维素薄膜以及塑料 。③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的管理规则 。到目前为止,共有3 个标准,分别是塑料中的氯乙烯单体、橡胶奶嘴和奶头中的亚硝胺以及塑料、表面涂料和粘合剂中的双酚A、双酚F 二缩水甘油醚和酚醛清漆甘油醚的标准 。

1.3加拿大

加拿大化学安全局负责食品中化学物政策、标准的制定,风险评估,研究以及评价活动,目的是确保食品中化学物的含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

1.3.1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

根据需要提交的资料不同,将食品包装材料分为以定型产品和成品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包装材料以及以特殊成分或单一添加剂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包装材料 。前者如容器、塑料树脂,后者如抗氧化剂、紫外吸收剂等[7 ]。

1.3.2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

管理对象为5 类化学物,分别是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意外添加剂、食品过敏源、食品污染物以及天然毒素[8 ]。食品包装材料按照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规B 章第23 部分第001 节进行管理 。法规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的责任人是食品销售商(生产者、分配者等)。申请者可以自愿将食品包装材料送到食品董事会,进行进入市场前的化学物安全性评价;须经加拿大食品监督局审批的食品包装材料,申请者必须将有关材料送到加拿大食品监督局,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 。在加拿大食品监督局管辖范围外的食品包装材料,不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
【部分国家及地区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现状】 1.4其它国家和地区

1.4.1新西兰P澳大利亚

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Food Standards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 制定食品标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有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 。澳大利亚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非强制性规定两大类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国家食品法和FSANZ 法 。非强制性规定是指澳大利亚标准 。
FSANZ 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法规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有关法规[9 ]。

1.4.2日本
在日本食品卫生法中,食品包装材料并非食品添加剂 。食品包装材料在上市前,不需要进行事先批准 。然而,这并非表示日本没有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措施 。食品卫生法授权厚生劳动省制定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生产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原材料的规范(也称为标准)。共有3 种不同类型的关于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规范[10 ] ,分别是: ①适用于所有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规范,主要是金属的标准 。②特殊材料的标准,如金属罐,玻璃P瓷器P瓷釉,以及橡胶制品 。同时还有一个合成多聚体的总的规范,以及13 种特殊树脂的规范 。这种规范并非意味着这些材料可以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材料,而是要求末次试验中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测,以确保符合要求 。末次试验包括重金属限量、在特殊提取条件下的总的非挥发性提取物 。对于合成多聚体而言,还包括挥发性物质的含量以及残留单体的含量 。③适用于特定功能的包装材料的特定规范,例如用于巴氏消毒的食品包装材料的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性能试验(如强度试验) 以证明食品包装材料能够在宣称的功能中使用 。

在日本,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外,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还建立了许多自愿遵守的标准 。例如,日本烯烃和苯乙烯塑料卫生协会制定了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自愿标准 。尽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些标准是自愿的,但是在日本,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卫生协会(JHOSPA) 制定的用来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塑料材料的标准得到广泛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