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5号),证明已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14.《关于上海恩元涉嫌虚假宣传的申辩书》,证明该知情同意书为当事人制作并向患者做虚假宣传、告知。
2021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字〔2021〕88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申请,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如下意见:《知情同意书》和“收款二维码”不构成虚假宣传,即使存在不当之处,也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听证意见是:本案中办案机构认定申请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有欠缺,建议办案机构对本案进行补充调查并重新进行研究。办案机构于2021年11月5日,补充对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劲松及临床科主任许俊亭询问调查,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对其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恩元生物基因检测违法虚假宣传被罚 为恩华药业子公司】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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