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恩元生物基因检测违法虚假宣传被罚 为恩华药业子公司( 三 )


当事人在基因检测过程中,使用“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因检测样本采集盒”,该采集盒内部包含“一次性生物学样本采集材料”,该采集材料内部包含“精神疾病药物基因组学样标本采集卡”,通过该采集卡标注的医械注册号(黔械注准20192220107),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过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查询到该采集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通过《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5号)移送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当事人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展基因检测服务,设置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的收款码,并且在基因检测过程中,与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的《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第一条“您所接受的药物基因组学分析(基因分析) 是医院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非医院自行检测项目”。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的收款码向患者及家属展示的内容为“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而该基因检测非医院检测项目,是当事人开展的基因检测,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未同意当事人在该收款码标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字样。《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是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告知该基因检测的情况,宣传、告知该基因检测为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而开展该基因检测的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医疗机构,不具有基因检测资质,不是医疗检测单位,不是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该告知书向患者宣传、告知的内容含有虚假内容。因此,当事人涉嫌对其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12345诉求工单信息(王女士投诉虚假宣传问题)、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及案源登记情况;
2.立案审批表,证明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3.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为授权委托;
4.现场笔录,证明现场的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情况;
6.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非医疗机构;
7.上海解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临床检验服务委托声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上海解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开展基因检测;
8.《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的通知》(大卫办发〔2019〕3号)复印件,证明禁止医疗机构委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
9.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2019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记录,证明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允许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展基因检测;
10.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二维码”的收款二维码复印件、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证明该知情同意书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
12.《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4号),证明已将当事人涉嫌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违规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的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