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

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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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除了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以外,对于患者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以及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法律法规也做了具体规定。
那么除了以上情形以外,医疗风险还向谁告知?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例:
2021年10月份,监督员到某妇科医院监督检查时,调取了患者王某的人流手术病历,虽然在其病历记录里登记的患者年龄为18岁,然而监督员在核对其身份证号时却发现,在其手术时,患者实际年龄为17岁零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患者王某病历记录中职业一栏明确记录为“ 无业 ”,且经过对有关医师询问,均证实王某目前 没有工作 。
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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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经询问得知,患者王某一人前来就诊、手术,手术医生及麻醉医生在未核查患者年龄的情况下,与患者王某本人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及麻醉知情同意书,并做了人流手术。未按规定向患者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尽到告知义务。
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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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十八周岁|注意!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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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手术医生及麻醉医生未按规定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医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