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 , 本是一组彼此不分的人类认识理念 。
商鞅的思想毛病 , 就在于他一直没有建立起万事万物相对存在的哲学观!通过对商鞅法学思想经过剖析 , 就可知 , 国家理论的基础之一 , 是人性论 , 而人性论的理论基础 , 则是哲学世界观 。 所以 , 要构建出好的国家理论和实践 , 政治理论家们必须要对人性和世界本义有个正确的伦理学认识和哲学认识 。 应该说 , 当年的商鞅还是看到了国家文明中的法制和法治的基本特点理应是君民共治的 , 即 , 制定法制和执行法制的统治者 , 应该被包含在这种法制法治之中 。
这就是说 , 尽管商鞅当年没有明确说出法制国家的存在前提必须是“人人平等”的政治文化习俗 , 但是 , 纵观商鞅当年之所以要在秦国中发动废除旧世袭贵族封建庄园及奴隶制度 , 他且实行了一系列不问出身而平等论功行赏的新封爵的变法措施 , 说明当时的商鞅还是实际上感觉到了法制国家的存在前提必须是“人人平等”的这个重大国家文明理论实践问题的 。
但是 , 商鞅毕竟受制于秦所处的战争历史时代局限和他的官吏身份局限 , 因此 , 他在大力赞赏“平治天下”和“君民共操”法制时 , 他也同时在极力推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身份贵、贱有序的国家社会制度 , 更为重要的是 , 商鞅平生都在自相矛盾地极力推行君主专制的法制法治 。 真正的法制和法治国家文明 , 必然事先存在着一系列“人人平等”的制度文化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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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 要实现商鞅所说的“平治天下”和“君民共操”的法制法治国家 , 就必须事先取缔国家社会中的一切特权阶层的贵族和统治者所享有的法外特权 , 即使是国家社会中不得不存在的君臣、官民、师生、父子、夫妻、上下级、长幼等社会尊卑伦理秩序 , 也应该确定和划分出这些尊卑伦理秩序的特定运用范畴 , 在特定范畴之外的国家社会文明文化领域中 , 人与人的关系必须是“人人平等”的 。
今人应该看出 , 先秦的商鞅等法家在构建法制和法治国家文明形态时 , 他们一边在粉碎旧的世袭贵族制度 , 与此同时 , 他们又在制造新的贵族和新的特权阶层;商鞅在大力推崇和建设新的国家社会尊卑伦理制度时 , 他甚至把君主专制专权推崇和运用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极端 , 他且强词夺理地制造了许多君主专制的理论 。 这样的国家文明建设 , 就如同一边在建设大厦 , 又一边在破坏大厦基础的那样 , 就如同强行把水、火混淆起来制作“水火大馒头”的那样 , 非常的悖论!
商鞅之所以推行国家法制和新设立官爵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他一语道破了自己变法的政治用意 , 他说:“刑人有列 , 则君子下其位;衣锦食肉 , 则小人冀其利 。 君子下其位 , 则羞功;小人冀其利 , 则伐奸 。 故刑戮者 , 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 , 所以劝功也 。 今国立爵而民羞之 , 设刑而民乐之 , 此盖法术之患也 。 故君子操权一政以立术 , 立官贵爵以称臣 , 论荣举功以任之者 , 则是上下之称平 。 上下之称平 , 则臣得尽其力 , 而主得专其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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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知 , 商鞅变法的理论实践 , 始终存在着一种国家文明的内在机理悖论 , 即 , 他既希望通过法制能够实现“上下称平”和“君民共操”的新国家文明形态 , 而且 , 他也看到了这样的“人人平等”的国家文明形态 , 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国民的奋进和创造 , 从而使得国家快速富强壮大 。 但是 , 商鞅变法的根本目的 , 却又是要让君主统治者能够“主得专其柄” , 这样 , 商鞅就一边在推行法制法治 , 又一边在推行极端的人治和君主专制 , 所以 , 商鞅的变法自始至终都是自相矛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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