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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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德先生(80岁) , 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不能言语1小时 , 被家人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 。 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塞;2、冠心病、阵发性房颤 , 心功能2级 , 多发动脉粥样硬化等 。 治疗20天后 , 病情好转后转入普通病房 , 患者呼之有点头 , 眨眼示意 , 反应好转 , 有微笑 , 出现异常吸痰配合 , 能经口进食 , 护理级别为Ⅰ级护理 。 家属为更好地照顾患者 , 雇佣了护工1马某(以下简称护工1)进行陪护 , 治疗期间护士向其交代了高锰酸钾的用法和用量 。
半个月后 , 护工1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 , 私自将陪护工作转给护工2陈某(以下简称护工2) , 但未向护工2交待患者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 , 家属探视病人时才知道更换了护理人员 。 更换护工后的第2天晚19时左右 , 护工2误将外用的高锰酸钾片给患者口服 , 20时左右邻床的陪护人员发现患者出现异常 , 立即通知医院护理人员 , 护士接到通知后只进行“吸痰”等常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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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3时左右 , 护士交接班发现患者的舌头黑紫 , 神志模糊 , 呻吟 , 四肢震颤 , 用棉签触之有少许紫红色液体 , 才质询护理人员得知患者误服高锰酸钾外用片 , 医院立即组织医生会诊 , 并通知患者家属 , 次日凌晨将患者送往急诊科洗胃 。 后经会诊诊断:患者口舌灼伤(急性高锰酸钾药物中毒反应) , 继发口腔、呼吸道感染、肝损伤、肺损伤 。 经鉴定 , 患者因误服高锰酸钾中毒后构成轻伤二级 , 十级伤残 。 患者经治疗2个月后死亡 , 死亡原因:肺部感染 , 营养不良、多系统器官衰竭 。
家属认为 , 患者的死亡系市医院、护工1、护工2的过错造成的 , 起诉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 , 原、被告各方均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参与度鉴定 。
一审法院认为 , 市医院有“根据医嘱 , 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的义务 , 其将向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转嫁给患方雇佣的护工 , 存在过错;且医护人员在被告知患者病情异常的情况下 , 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病情变化的义务 , 导致患者误食药物几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诊治 , 贻误治疗时机 , 造成患者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 , 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
护工1未经家属同意 , 私自将护理工作转交给护工2 , 未交代患者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 , 导致护工2误将外用药喂食造成损害后果 , 存在过错 。 护工2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 不仔细核对药品用法 , 误将高锰酸钾外用药片给患者服用 , 导致患者损害 , 存在重大过失 。 但家属发现陪护人员私自更换后 , 没有进行处理亦没有对陪护事项进行交代和说明 , 与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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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 护工1、护工2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9万余元 , 护工1、护工2连带赔偿患方12万余元 。
市医院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 , 医疗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 , 医疗机构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 , 并通过院内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 而护理活动在疾病的治疗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 对患者病情的恢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因此护士的执业规范问题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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