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婴幼儿健康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本文转自【央视网】;
播放暂停下一个00:00/00:000.5x1.0x1.25x1.5x2x倍速自动播放小窗口播放全屏退出全屏央视网消息:为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 保障婴幼儿健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 , 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
保障婴幼儿健康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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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婴幼儿健康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通知规定 , 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 , 应当满足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卫生评价基本标准 。 其中明确 ,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 , 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 夏季天气炎热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 , 应采取遮阳措施 。 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 。 室内环境中甲醛、苯等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 托育机构应设有保健观察室 , 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 。 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 。 每个托育机构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 。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 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 负责晨(午)检 , 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