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医院第二名称监管应多环节强化

原题为:医院第二名称监管应多环节强化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 杭玉斌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或因弥补医疗机构名称品牌缺陷,或为迎合市场竞争需要,或因自身发展需求等原因,在第一名称的基础上纷纷申请增加第二名称,如某某医院联盟、某某医院东区分院、某某医院医联体等。有些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令人眼花缭乱,易给患者带来误导。因此,应对医疗机构第二名称切实加强监管。
首先要明确的是,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既包括第一名称也包括第二名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属于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如果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第二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增加第二名称的审批手续。
其次,医疗机构第二名称必须合规。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命名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四部委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如,不得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的表述,也不得含有其他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的表述;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表述;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中不得有行政区划等。
医疗机构第二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符。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第二名称中的通用名与第一名称的通用名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应审批。
最后,对医疗机构利用第二名称违规执业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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