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病历出问题,患者死亡医院被判75万丨医法汇( 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且同时也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 , 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如果鉴定意见违反上述规定 , 即可作为“足以反驳的证据” , 申请重新鉴定 。 另外 , 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 对方以“该鉴定机构不是法院委托或并非双方共同委托”的理由要求重新鉴定 , 甚至拒绝对该证据的质证的 , 其不符合上述重新鉴定的情形 , 法院不应予以准许 , 并释明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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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尸检问题 , 由于受我国入土为安等传统思想的影响 , 大部分的患者家属一般不愿意对患者尸体进行解剖 , 但是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 , 如果患方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 , 就需要换个角度看待尸体检验 。 在患者死因不明 , 特别是放弃治疗后在家中死亡的患者 , 不进行尸体检验 , 就无法查明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 , 从而导致不能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 这种情况下 , 患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为了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保障患者知情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对尸检的告知还做了专门的规定 , 患者死亡的 ,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故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 , 医患双方均应对尸检问题予以重视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