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患者椎体骨折术后内固定螺钉断裂,起诉医院索赔20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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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单先生(51岁)在工地上从高处摔伤 , 于当日入住县医院处住院治疗 , 被诊断为L5椎体压缩性骨折 , L4椎体横突骨折 , L4椎体I度滑脱 ,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L5骨折经皮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 。 一年半后 , 单先生再次入住县医院 , 要求取出内固定物 。 因椎弓根螺钉断裂 , 断端埋于骨质中 , 术中断钉取出困难较大 , 为避免更大创伤或损伤神经 , 需放弃取出断钉 , 医院向单先生告知相关病情后 , 单先生表示明白病情 , 必要时同意放弃取出断钉 。 医院给单先生全身麻醉下行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断裂的螺钉仍有部分残留在单先生身体内) , 后经鉴定单先生伤残等级为九级 。 单先生认为其椎弓根螺钉断裂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 , 为此 , 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 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
工伤患者椎体骨折术后内固定螺钉断裂,起诉医院索赔20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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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本例为不稳定骨折 , 且为爆裂骨折 , 骨折处于腰部活动度较大的位置 , 选择“植骨融合内固定术”较“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更优;根据医方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 , 无替代方案 , 未具体列出“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与“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优缺 , 考虑到个体差异 , 本例采用“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应更优 。 医方的手术方式选择虽不违反医疗原则 , 但不是最佳选择 , 与患者椎弓根螺钉断裂存在一定关联 。 患者近一年时间未定期复查 ,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骨折愈合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及时发现、及时干预 , 与椎弓根螺钉断裂存在关联 。 综上 , 医院对单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单先生损害后果(椎弓根螺钉断裂)的轻微原因 。 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 认为鉴定范围、鉴定事实及分析与结论存在诸多错误 , 并提交了《坎贝乐骨科手术学》和《胸腰椎创伤》中关于胸腰椎骨折治疗的著作 , 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
一审法院认为 , 医院所提交的《坎贝乐骨科手术学》和《胸腰椎创伤》中关于胸腰椎骨折治疗的著作 , 主要讨论是手术还是非手术以及手术方式等 , 由于各种原因 , 其治疗仍然存在争议 , 该著作所阐述的观点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 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 考虑到医疗行为过错判断涉及较强医学专业领域 , 人民法院只能参考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 , 对医院的异议不予采纳 。 依据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 , 赔偿单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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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一、工伤保险与医疗纠纷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 侵害民事权益 ,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二者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 不存在法律竞合 。 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影响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 , 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因此 ,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 , 同时被认定为工伤的 , 不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 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