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检察官揭秘“毒皮肚”案审判过程:制售者险逃法网( 二 )


依法办案咬文嚼字 破解“有毒、有害”的认定争议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认定,辩方指出,这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问题 。只有在相应的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后,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对案件的性质做出判定 。而在本案中,虽然控方提供了多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也指出被检验的样品存在有毒、有害成份,但是鉴定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另外,鉴定意见中被检验的样品仅仅能证明查获的“毒皮肚”含有毒、有害物质,而不能证明已经销售的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 。据此,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技术上没有对涉案“毒皮肚”进行全面的量化,因此法律上无法进行有毒、有害的认定,证据严重不足 。
对此,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羽丰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其行为方式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有毒、有害的认定是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承办人经大量工作,认定“毒皮肚”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吊白块”、猪油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双氧水是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中2008年12月12日第一批中有“吊白块” 。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及明知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可以明确本案所涉的“吊白块”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案所涉的从猪皮上剐下来的油,属于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其和双氧水均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同时,根据前期侦查情况,几名被告人多年来的生产工艺、配方以及过程都完全相同,因此不存在鉴定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问题 。
公检协同进行补证 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泰安检察官揭秘“毒皮肚”案审判过程:制售者险逃法网】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涉案人员的量刑轻重,是一个关键事实,必须准确认定,而不能模糊处理 。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泰山区院承办人就该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并达成共识:无论是全案的犯罪数额,还是每个成员的具体涉案数额均必须做出准确认定 。相关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尤其是相应的书证应当完备且没有争议 。在达成共识后,公检两家共同商量了补证范围,并进行补证 。经过补证,补充了相关的销售台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并对每一张出库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所涉及的货物是否属于“毒皮肚”,让相关涉案人员逐一甄别 。在此基础上,泰山区检察院科学认定了每个涉案人员的具体犯罪数额,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