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月29日讯(采访人员 扈枫) 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一审宣判,10人因制售“毒皮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 。但是,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并非“一加一等于二”这么简单,在一些关键的争议点上,甚至可能直接影响这些人有罪还是无罪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首次接受齐鲁网采访,讲述了这一食品犯罪案件中从未披露过的办案细节 。
10人制售“毒皮肚”涉案近580万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2013年5月,泰安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制售“毒皮肚”案件 。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在位于泰安市温泉路附近的两家黑作坊内查获皮肚半成品8800余公斤,皮肚成品2100余公斤 。犯罪嫌疑人李强交代,他的作坊平均每天能卖50多斤皮肚,最好的时候一天能卖200多斤,每天的销售额在2000到3000元 。仅是现有证据就已证明,2年内两个作坊就制售了上万斤的“毒皮肚” 。加工制成的皮肚销往泰安某市场干货店、甚至部分销往大型超市的凉菜专柜 。
据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郊村村民骆某、胡某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生产干猪皮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吊白块和双氧水,并从猪皮上刮下废弃油脂炼成猪油,销售给泰安市泰山区的8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加工后再从五马市场的干货店销售,涉案总值达574余万元 。
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使用吊白块、双氧水制作销售毒皮肚的10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部获刑,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 。
犯罪嫌疑人欲称自己不知情 检察官搜集证据链反驳
今年1月24日,当时案件审理时的公诉检察官接受齐鲁网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审理过程远没有现在看上去这么顺理成章,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围绕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故意、制售的物品是否“有毒、有害”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
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钱宗军告诉采访人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以主观“明知”为要件 。也就是说对于主观“明知”的判定甚至直接影响到这几名制售“毒皮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
因为食品从加工到销售涉及到很多环节,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当中,往往难以证明生产者是否明知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到食品当中,同样也难以证明销售者的主观“明知”故意 。本案涉案环节多、证明链条长、检测标准不完善等因素,给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带来困难 。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们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明确指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因此必须抛弃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重视客观性证据的作用,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可能蕴涵的案件信息,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将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体系 。
在案件中,泰山区的8名被告人都是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每次去江苏淮安进货时都是深夜前往,在当地找司机,进货行为非常隐蔽 。同时,制作皮肚的小作坊都是在民房中,用较低的进货价格来打压同行 。整个产业链为家庭式产业,据他们雇佣的一名员工供述,他们生产的皮肚这些老板自己是不会吃的 。此外,办案检察官也对他们的销售记录、打款明细以及台账等进行了查证,证据锁链环环相扣,足以证明他们在主观上的“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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