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老胡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之所以多发频发,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期待更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强,遇到质疑或者不满意之处,就会据理力争、分清是非。同时,个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确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使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防范化解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同向而行、携手共进。一方面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当教育广大公众客观看待医疗服务,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付出,对当前医学发展水平不可抱有超出现实的过高期待。
民法典对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医患各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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