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 )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某诊所一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86821.02元;某诊所二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75821.02元;驳回余某某亲属其他诉讼请求。
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存在过错担责三成
2020年3月,向某某因心累、气促前往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扩大、二尖瓣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心力衰竭、房颤等疾病”。后因向某某呼吸困难、神志恍惚,被转入ICU治疗,行“气管插管术”“右侧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在此之前,向某某遵医嘱口服了药物。次日,向某某被宣告死亡。
向某某亲属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某某血液进行常规毒药物定性检验和尸体检验。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某血液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未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待因等成分。同年5月,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同年6月8日,向某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向某某亲属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科正司法鉴定所对某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县医院对向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与向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某县医院对患者向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患者向某某病情的突发性及某县医院作为基层医院,抢救方法及抢救措施有局限性,酌定某县医院承担向某某亲属各项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县医院赔偿向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71135.40元。
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7月,杨某某因左肘关节外伤肿痛、畸形、关节僵直1天,在某骨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鼠切除术”,于同年8月出院。
2016年1月,杨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CT片显示,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同年2月,某骨科医院经营者李某某与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杨某某18岁后来某骨科医院行肘关节畸形截骨矫形手术,一切费用全免。若手术失败,医院负全责。
2020年初,杨某某依据协议前往某骨科医院行矫形手术,术前某骨科医院告知多项手术风险,并要求签署手术同意书,杨某某的亲属提出异议,后未行手术。
医疗机构|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21年6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载明:杨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某骨科医院称,杨某某未在该院治疗,无相关病历材料。
2021年3月1日,杨某某将骨科医院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杨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3297.60元。某骨科医院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作为患方,提供的资料能够认定杨某某曾在某骨科医院治疗的事实,但不能反映出杨某某完整的治疗过程,某骨科医院有责任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杨某某的病历资料。本案杨某某在某骨科医院处治疗,导致杨某某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确实造成损害,某骨科医院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某骨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