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

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

手里刚好有个案子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算是对相关规定的一个小梳理 。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说法其实并不正确,正确来说,指的是:
假如在看到我这一篇文章以前,你都还不知道什么是婚姻法24条,那么我要祝贺你,你无疑是幸运的 。就在刚刚,我用“婚姻法24条”作为要害词,在qq查找群功能中检索,无数维权群进入视线,可见有多长人曾经或正在被这一条规定“坑” 。
来详细讲讲 。
首先看,夫妻债务的一般规定:
意思很清晰,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很美,也很公平,但智慧的你一定会问,哪些支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举证证实呢,容我在后面讲解 。
婚姻法24条隆重出场:
如果你是债主,我向你借100万元,借条只有我签字,之后我还不上钱,假如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你可以向我本人以及我的配偶主张债权 。
来看看有哪些例外的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我说,等于没说 。从证据的角度,除非借条上明确写了,该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才能达到证实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程度,假如真的是这样,债权人又怎么会想要配偶主张债权呢,这脑袋怕是有包吧?
【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再来看,上图中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意思就是,假如夫妻之间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知,那么该笔债务不能向配偶主张 。我来告诉你吧,这个规定更扯 。扪心自问,婚姻家事的经验我并不丰富,关于离婚的咨询不少,收费写离婚协议的次数有过6次,但真的一次都没写过财产所有制,仅是明确婚前财产的不算,相信大家的身边也绝少有人如此约定,可能这么执行的人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明确规定了,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没有落在书面的,即视为未作约定 。另外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这个约定还需要被债权人知道,难道有人会在家里贴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怕是也得在借条上明确吧,如此又回到前面的矛盾,有了这个约定,哪还有那么多关于是否由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矛盾啊 。
还有一条,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实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你是否想过,逻辑上就不成立啊,如果你是那个对债务一无所知的小可怜,你能证实哪些钱你花了,花在了什么地方,但你没花过钱的,还要你来负举证责任,来证实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等于是证实一个“无”的状态,即便有一些证据,这又怎么可能是充分的举证呢,真正举债的配偶还不一定“帮你说话”,真是孤立无援啊 。实践中,确有部分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为债务人配偶举证充分,从而认定非共同债务,但这样的机会,打着灯笼也找不着啊!
最后,还有关于债务本身违法,比如赌债,但究竟发生的几率小,也难以举证,赌博还是挺隐蔽的 。联想起各种“套路贷”,债主们还是挺“精”的 。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有点晕,说好的债权人要账要的好好的,按照24条的规定,很轻易追债啊,究竟配偶一方很轻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啊,嗯,不错,皆大欢喜,祝看到我这篇文章的朋友们都是债主 。
可现实是,如果我是债务人呢,我和我媳妇儿感情不好,她想和我离婚,我为了达到不让她容易离开我的目的,我有没有可能虚构债务,即便离婚成功,也让配偶因婚姻法24条在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从而达到我限制她离婚的变态目的 。就问你,细思极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