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 二 )


各种婚姻法24条维权群里的朋友们,多为女性,普遍的经历都是如此,大部分是因为另一方赌博、吸毒欠下巨额债务,但被债主追加了共同被执行人,少部分是被自己曾经的配偶坑 。可悲,可叹 。
无数法律人,为促进对婚姻法24条的修改奔走 。前辈的观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被负债的一方”极度弱势,明明是婚姻法,结果却显著保障的是第三人的权益,是“离婚法”就算了,根本就成了“追债法” 。
当然反对的观点也一直都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看起来也是很有道理:当前国情下,很少有人有意识在借条里让债务人把配偶的名字一起写上,如此,一旦还不起钱了,是不是就能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全部的资产转移给配偶了,“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护,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balabala~
反对上面观点的声音更有道理 。债权人相比债务人的配偶更轻易取得要害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我是债权人,我更有资格和能力,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以证实是共同债务,也方便我后期保护自己权利 。至于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合同法里也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予以救济,我手里的案件更好就涉及这一点,对于撤销权的起诉状假如列被告第三人,需要满意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行使,尤其是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能否支持律师费,今后还会有交流的机会 。
时间来到2018年1月18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到来了 。
红色方框里的是重点 。上一张网图,清晰明了 。
意思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实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责任 。当然了,实践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更多是结合详细金额,究竟通常证据有限,(债权人到哪里去打听夫妻小两口的花销去),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假如金额比较低,即便没有任何证据,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
看到这里,朋友们可能终于能够松了一口气,法律还是开明的嘛!
其实,从我的角度看,法律的规定无所谓好坏,仅仅是过去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今后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配偶,君不见,真的有债务人主动自认债务是非法债务,与配偶无关,债务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这是事实,但也有可能这是债务人急不可耐转移财产的嘴脸,至少在过去,法官可以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也不可谓不快 。
可能还有朋友要问了,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差距这么大,法院怎么判呀?不巧的是,我手里的这个案件,就是同一个债务人,司法解释出台前出的判决认定了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后下的我手里的这份判决,没能认定共同债务,我作为二审代理人,到哪里说理去?嗯,你可能会问,一样的情形,同案怎么不同判呢?问的好,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文法,非判例法,同案同判是理想,同案不同判也没毛病!
原则上,民法领域讲究“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采访人员问中有一段回答提到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我还是要泼个凉水,目前我还没到过因此裁定再审然后改判的判决,有朋友见到记得发给我学习下 。更多时候,限于法官工作繁忙,办案终身负责制下限制更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否是共同债务,一刀切的时候多,但不得不说,我认为,新的司法解释,越发合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