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叶先生(52岁)因为头疼发热、腰痛腹泻去县医院住院治疗 。 入院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流行性出血热?” , 因病情严重 , 入院半小时后即下达病重通知书 。 患者入院后由刘医生主管 , 对其予抗感染、护肝、改善微物质刺激、减少血管外渗、补碱、维持水电解质等治疗 。 入院2天后患者病情恶化 , 转至上级医院治疗 , 转院途中患者出现呕血情况 , 上级医院诊断为患肾综合症出血热 , 经紧急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 未尸检 。
患者去世后 , 亲属要求复印全部病历 , 刘医生只同意复印客观病历部分 , 双方在争抢病历过程中 , 造成部分病历记录被刘医生扯坏 。 后在医院医政科领导指示下 , 刘医生将扯坏的病历撕碎 , 并于当日重新在县医院电脑中打印了病程记录 , 医患双方对病历材料进行了封存 , 封口处由患者表弟签字 , 医院盖章 。
患方认为 , 医院安排无经验且非内科医生接诊并主治 , 使患者病情愈发严重 , 事后又无理拒绝患方要求复印全部病历 , 存在撕毁及伪造病历的行为 , 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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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甲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患流行性出血热 , 病情危重 , 凶险 , 医方诊断明确 。 当患者病情极其危重及不稳定的情况下予以转院 , 未预见到在转院途中患者的病情会加重而导致一定的后果 , 存在过错 , 过错相关参与度为5%-20% 。 患方以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 ,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 , 鉴定中心所聘请的专家未回避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 。
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预防DIC的医疗措施 , 存在未更早确诊DIC和未更规范治疗DIC的过错 , 但综合考虑到患者入院时已符合重症HFRS的诊断 , 同时考虑医方为县级医院 , 医疗水平的客观条件和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 , 建议过错参与度以20%左右为宜 。
法院另查明 , 刘医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 执业类别为临床 , 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后变更为急救医学 , 并取得了内科学中级资格 , 有在县医院各内科轮科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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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审法院认为 , 两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均系法院委托的 , 且两个鉴定结论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基本一致 , 应作为确定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认定县医院承担20%责任 , 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15万余元 。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原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
一审法院认为 , 医院工作人员存在撕毁病历的事实 , 医院根据规定管理病历 , 不同意患者家属私自复印主观病历并无不当 , 但没有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 发生纠纷后 , 完全可以将当时扯坏的病历资料保存、粘贴、修复 , 但医院公开撕毁病历 , 造成与患者家属矛盾升级及对医院的不信任 , 医方有较大的过错 , 确认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 , 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28万余元 。
患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医方没有证据排除刘医生超范围执业和跨行业行医的可能性 ,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过低 , 应调整50%为宜 , 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4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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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 , 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 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及争议的焦点 , 同时也是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明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最重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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