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从一份判决看“给娃留个纪念”( 二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医疗机构是否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影像或纪念品加工服务 , 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有合法收集的权利 , 以及是否取得产妇和家属的知情同意 。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录像权利 , 或者没有获得产妇和家属同意 , 自然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否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买卖个人健康信息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第三方机构非法收集产妇生产过程的影像资料 , 或转卖个人健康信息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第三方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林涛
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樊荣
遵守医院管理法规是前提
在本案中 , 虽然某省高院对原一审、二审判决进行了撤销 , 但并不代表医疗机构的行为是被支持的 。 因为该行政处罚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 , 从市场经营管理的角度 , 应该在不触犯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保障其自由度 , 维护市场活力 , 所以法无禁止即可为 。 但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角度 ,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持公益性原则 , 以安全和质量为生命线 , 依法执业 , 规范管理 。
笔者从医院管理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 以便医疗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有所参考 。
从业务范围看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医疗机构面向患者的业务范围为诊疗活动 , 即通过各种检查 , 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 , 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 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诊疗活动所属的诊疗科目 。 据此定义可以发现 , 本案中 ,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新生儿视频录制业务 , 已超出了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业务范围 。
【判决|从一份判决看“给娃留个纪念”】从对外合作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 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 明确禁止其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本案中 ,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利性活动 , 并从中获得营利性收益 , 而且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向孕产妇推荐该服务 , 并通过协助拍摄获得现金收益 。 该行为已明确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规定 。
从隐私保护看 , 对孕产妇而言 , 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 在新生儿视频拍摄过程中 , 摄像头分布在产房、手术室、新生儿洗澡房等空间 。 拍摄过程不仅涉及新生儿的影像资料 , 还涉及孕产妇隐私暴露的风险 。 对整个拍摄过程 , 患方并无有效的控制和监督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