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注意!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不得设在“三合一”场所

服务|注意!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不得设在“三合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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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平方米
近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 明确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构成与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等相关指标 。 《指南》提出 ,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 建筑面积宜为3000平方米以上 。 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 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平方米 。
《指南》要求 ,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 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 , 根据婴幼儿月龄 , 可相应设置乳儿班(10人以下)、托小班(15人以下)、托大班(20人以下)3种班型 。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 每个班不超过18人 。
《指南》提出 ,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 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求等因素 , 合理布点 , 保障安全 。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宜为2~5平方米 , 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托育服务用房应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 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 , 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 , 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 同时 ,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相适应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统 , 加强安全监督和防控 。
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
近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 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等6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 《指南》明确 , 托育机构的楼层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 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 不得设置在 “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 , 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服务|注意!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不得设在“三合一”场所】《指南》要求 , 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 , 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 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千克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升水基型灭火器 , 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 托育机构应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并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 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 ,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
《指南》强调 , 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 , 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间充电 。 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 婴幼儿休息期间 , 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 , 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
文:健康报采访人员 郭蕾
编辑:张方飞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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