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转基因安全之争( 二 )


1993年,OECD专门召开转基因食品安全会议,提出了《现代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性评价:概念与原则》的报告 。在这次报告中,“实质等同性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 。
“实质等同性原则”,就是指通过对转基因作物的农艺性状和食品中各主要营养成分、营养拮抗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物质等成分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分析,并与相应的传统食品进行比较,若二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则认为该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食用安全性方面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问题 。
转基因的安全评价
为了科学决策,保障人类健康环境安全并回答公众疑问,同时也为了促进生物技术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实质等同性原则,此外还包括预先防范的原则(能不能提前预防)、个案评价原则(不一概而论)、风险效益平衡原则(风险是不是可控)、逐步评估和熟悉原则(不断评估和完善) 。
国际上针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管理模式”、欧盟为代表的“严谨管理模式”和金砖国家为代表的“中间模式” 。
宽松模式认为转基因生物和非转基因生物没有本质的区别,监控管理的对象应该是生物技术产品,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严谨模式认为,无论是何种基因和生物只要通过重组DNA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均需要接受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和监控;中间模式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集中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相对落后,采取借鉴两种模式开展安全体系方面的建设 。
此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生命科学学会(ILSI)也对转基因食品非常关注,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主要就来源于CAC制定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国际标准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理,我国主要遵循研究开发与安全防范并重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的原则、公正科学的原则等 。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因受体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受体植物对人体是否产生毒性、是不是过敏源)、基因供体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基因的来源是否产生毒性、是否有过敏性)、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转基因植物及产品的毒理学评价(产品是否有毒性、外表蛋白是否与已知毒蛋白有序列相关性、是否能很快在胃肠中消化)、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关键成分分析和营养学评价(是否改变了营养成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中外源化学物蓄积性评价(是否蓄积生物毒素或重金属)和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耐药性评价等 。此外,我国安全评价指南(试行)又新增生产加工的影响评价,要求应提供与非转基因对照物相比,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是否可改变转基因植物产品特性的资料 。可以说,我国对转基因植物及产品的安全控制非常严格 。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我国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控制上的严格要求还体现在对转基因产品的强制定性标识之上 。标识的类型分为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两种类型,除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地区、阿根廷等地采用自愿标识外,许多国家采用强制标识;而强制标识又分为定量标识和定性标识,其中大多数采取强制标识的国家均采用定量标识,如欧盟(标识阈值0.9%)、日本(标识阈值5%)、韩国(标识阈值3%)等;中国采用定性标识(标识阈值0),是标识要求最严格的国家 。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现在主要是5大类、17种产品,包括大豆、玉米、菜籽、棉花种子和番茄 。需要指出的是,转基因标识是出于尊重公众知情权,标识与否与安全性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