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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讼师为谋财介入司法程序 , 影响正常的法律运行 。 明朝中叶 , 江南之地 , “健讼”成风已普遍现象 。 海瑞在《被论自陈不职疏》“江南民风刁伪 , 每放告日 , 状动以三四千计” 。
入清之后 , 这种风气并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加强 , 民间甚至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种肥田不如告瘦状” , 可见通过告状 , 不仅可以使当事人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 还可以让帮忙告状的讼师从中捞到不少好处 , 除了经济上的收入 , 还有那种对簿公堂的精神满足 。
第二 , 讼师教唆诉讼 , 不仅会使地方官方要处理大量民事案件 , 这些案件难免鱼龙混杂 , 使得一些真正紧急的案件得不到处理 。 过多的诉讼对地方官员来说是一种压力 , 即影响主审官员的判断 , 也在间接侵蚀其固有的司法职能 , 动摇其在民众的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
部分讼师甚至怂恿诉讼者层层上告 , 进行多次省控 , 京控 , 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 。 如平定州讼师郭嗣宗 , 就借其出嫁女自刎案多次省控、京控 , 提审捏造颂词 , 使案子拖了十余年之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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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讼师成为了一些刁民的法律后盾 , 使他们既不畏官 , 也不畏法 。 相反 , 官却畏讼师 。 如上文提到的讼师郭嗣宗控其出嫁女自刎案完结后 , 其婿无罪可科 , 本来没有罪的 。 但是按察使害怕郭嗣宗找麻烦 , 反而“将其婿问不应为而为笞三十例 。 ”(《道咸宦海见闻录》)
更有甚者 , 一些讼师为了能在诉讼中获胜 , 他们凭借自己的人际关系 , 怂恿当事人行贿 , 使得整个司法办案更加混乱 。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讼师 , 他们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下法律体系的产物 , 既能救人于水火 , 又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 扰乱司法环境 。
参考文献
[1]《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2]《古代讼师的历史发展以及对当代律师的影响》
[3]《浅论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作用》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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