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拿大自雇移民是坑吗?自雇移民拒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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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来自CanLII(加拿大法律信息协会)的案例 , 是一位同僚分享给我的 。 文中的主人公W某申请联邦自雇移民被拒 , 后采取了司法复核 , 但被加拿大联邦法庭予以驳回 。 整个案例有二十多页 , 我节选了一些重要部分分享给大家 。 这个案子不但对自雇移民的申请人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 , 对申请企业家移民 , 企业内部调派工签 , Owner Operator LMIA的申请人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
发生时间:2019年7月24日
案件主要事实陈述:
- 申请人W某为中国公民
- 2016年6月10日 , W某申请了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项目
- W某拥有约2000万加元净资产
- W某在文化产业参与电视剧和电影的购买销售工作 , 并且拥有电视制片人、出版人和导演的经验
- W某在申请中表达了自己在加拿大温哥华建立影视文化媒体公司的意图 。 他希望在加拿大参与电视剧制作的运营管理 , 针对中国观众产出内容 。 将中国影视文化带给加拿大观众 , 并将加拿大电视节目引入中国
- 2018年3月22日 , W某被要求提供更多相关的资料并更新申请表格
- 2018年6月5日 , W某在香港参加了联邦自雇移民的面试并携带了额外的文件 , 审核的官员据此做了四页详细的笔记 。 第二天 , W某的申请被拒签 , 理由是不符合联邦自雇移民的要求 。
- 移民官发现W某没有一份详细具体的商业计划来表明他前往温哥华开展自雇活动的意图
- W某曾到访过加拿大 , 但对于即将开展的自雇生意进行了极其有限的考察 , 他不清楚预定业务成本 , 没有意识到现有的竞争 , 不清楚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工资, 不确定如何挖掘潜在客户来源以及推广他的生意 , 并且他既不会说英语也不会说法语
- 移民官还指出 , W某似乎将依靠朋友和中介公司的帮助 , 以开展他在温哥华的自雇业务
- 由于W某不符合IRPR第88(1)条所界定的自雇人士的定义 , 他的永久居留申请根据IRPR第100(2)条和IRPA第11(1)条被拒签
W某对移民官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 , 故申请了司法复核 , 但被法院驳回 。 在写驳回理由时法院给予了更多的信息 , 我提取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 对其他部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这个案例的原文 。
- W某计划拍摄一部关于留学题材的电视剧 , 但声称大部分的演员都会来自中国 , 部分拍摄器材也会从中国购买 。 实际上 , 为了对加拿大文化做出重要贡献 , 除非存在特殊必要性 , 否则不应涉及来自中国的演员 , 或求助于申请人在中国的设施来支持影视制作 。 影视制作的所有方面都应该尽可能地在加拿大进行 。 没有证据证明W某清楚拍摄工作的预算 , 没有证据证明W某已经参与到拍摄工作之中 , W某也不清楚如果需要从中国聘请演员来加拿大 , 相关签证的办理工作 。 W某提供了一份四页纸的商业计划 , 但没有证据证明W某有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进行后续的开展工作 。 移民官在拒签之前已经给予W某补充材料和解答疑惑的机会 , 但提供的资料并没能解决原先的疑问 。 移民官的做法符合程序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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