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 。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民事案件实行几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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