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勇认为 , 这些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 且赋予了医生更多专业权限 , 进一步明确了服务边界、监管边界 , 有利于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
对于线上诊疗的质量监管是否与线下诊疗相一致 , 细则给出了肯定答案:要求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 , 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
对于没处方也能买处方药 , 细则严禁“先药后方”: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 ,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严禁在处方开具前 , 向患者提供药品 。
这一点在邓勇看来 , 尤其值得肯定 , “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的主旋律 , 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轨” 。
他同时指出 , 要让“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 , 必须考虑多重因素 , 比如应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 , “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 , 但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 , 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 , 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还存在不足 , 处罚对象局限于‘人员’ 。 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 , 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 , 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样 , 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
邓勇认为还应明确责任承担规则 。 “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 , 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 ,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 ,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 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 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 , 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 , 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 , 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 。 ”
完善药品追溯体系也不可或缺 。 邓勇提出 ,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 , 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 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 。 利用互联网优势 , 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 。 同时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 , 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 。
(文中在线问诊者均为化名)
文/文丽娟张功晔
【误诊AI开处方等乱象频现 在线接诊25万人次的医生可靠吗】(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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