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大型公立医院巡察:参股民营医院被点名批评!( 三 )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 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
简言之 ,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并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和规范 , 但这些合作只是“清”“亲”的业务关系 , 而没有丝毫的“铜臭味” , 也就是不应该存有“金钱”利益 。
当如果违法 , 出现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该法第一百条规定 ,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公立医院必须坚持毫不动摇姓「公」
2021年6月4日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文件第一句就提出 ,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 为持续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防控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种基本定位下 , 必须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 ,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 。
也正是基于此认识 , 文件提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提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效能、激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和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文化五大工程 。
而从具体任务看 , 也将打造一个强大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全新体系来进一步实现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主导”能力 , 最终实现公益性目标 。
如何体现姓“公” , 文件明确要落实投入责任 , 提出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 , 落实对中医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尽管话语不多 , 但正应了那句字越少事越大 。
当然 , 如果按照这一思路 , 也许公立医院未来发展就只能通过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通过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来从政府的锅里舀饭吃 , 比如认真执行集采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 通过合理诊疗省钱来解决吃的好一点 , 别再动其他的心思 , 不但如此 , 还要及早将之前的不合法、不合政策的做法尽早调整过来避免掉坑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