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 ,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3、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 ,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4、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 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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