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新规的逐条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五 )


律师解读:
依据2017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 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 , 只要债权人能够证实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 , 需举证证据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实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由举债一方自己承担;或着证实债务为非法债务 , 举债一方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举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虚构债务 。
2018年“审理夫妻债务的解释”出台后 , 除了“共债共签”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 , 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审理夫妻债务的解释”将证实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即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 ,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实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这样 , 一方面 , 从源头上尽可能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 保障了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 , 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 , 规范交易行为 , 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
七、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律师解读:
该条(一)至(四)似曾相识啊?是的 , 诉讼离婚中 , 经调解无效的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的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重复 。正因为一方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严峻情形法院才准予离婚 , 也正因为一方存在该等严峻情形 , 依法才答应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 包括物质与精神的损害赔偿 , 这么解释就不难理解重复的原因了 。
《民法典》较之前的婚姻法46条 , 增加了哀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 即(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旦“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生效 , 对于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 , 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将大大增加 。获赔的要害在于证实 , 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导致婚姻破裂 。因此取证是要害 , 无过错方平时应当积极留意并收集此类证据 , 为日后争取获得损害赔偿做好预备 。
哪些情形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呢?业内人士总结如下:
(1) 配偶一方长期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
(2)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 , 但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
(3) 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与他人生育的子女进行抚养;
(4) 配偶一方是同性恋且影响夫妻正常生活;
(5) 配偶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精神摧残、折磨;
(6) 长期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或子女间的抚养义务;
(7) 配偶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 影响正常家庭生活;
(8) 存在其他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关爱义务的行为导致另一方抑郁或精神失常 。
但是 , 上述八种情形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 要害还要看无过错方的举证及律师的法律说理与论证情况 。
八、婚内财产分割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