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如何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如何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需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时间婚内财产协议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签订 。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 。因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解除,则婚内财产协议失去效力 。
二、婚内财产协议成立生效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 。从生效的条件上看:(1)该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替或者代理签订;(2)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治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均无权治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5)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和他们的继续人之间发生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约定的约束,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其双方的继续人,自然发生效力,不以其知道为要件 。其效果体现为协议中做出安排的财产,按照协议做出的安排处理,不再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处理 。
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订立财产协议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婚内财产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假如想要主张配偶仅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需要举证第三人知晓其夫妻财产约定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仅需举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可主张对方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而未借债一方就第三人知晓其夫妻财产约定负有积极举证义务 。
至于证实程度,实践中应当是知道婚内财产协议的详细内容,而并非仅知道财产协议的存在 。假如仅要求证实第三人知道财产协议存在,将为夫妻双方串通欺诈第三人留下巨大空间,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 。由此可知,相对于一般合同,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有所扩大,但是也被严格的限制在法律框架内 。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很少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
四、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对财产如何约定关于财产制度的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殊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假如夫妻双方仅是对某些特定财产进行划分,其余财产仍旧适用共同财产制,则协议只将需要划分的财产单独列出即可,无需对婚内的财产制度进行约定 。
假如夫妻双方要对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进行明确划分,则需在协议中首先明确婚内的财产制度 。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 。此处所述的财产可将《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财产进行列举,并且罗列更为广泛的财产范围,同时为防止遗漏,可加入其他财产进行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