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给医疗机构敲响了三记警钟 。
来源:“看医界”微信公众号
作者:徐毓才
最近 , 云南省楚雄州一女子腹痛就医 , 术后死亡 , 医院被判赔偿91.8万余元之案例 , 就是因为医院开展限制类技术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最终被认定有过错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应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高度警惕 。
因为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 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 , 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 , 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
同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波三折的死亡案例
患者术后死亡 , 因怀疑医院篡改涉案病历资料引起纠纷
因经期腹痛并伴经量增多 , 且持续了4个多月 , 何某到大姚县某医院就诊 。 医院当天以“子宫腺肌症、盆腔静脉淤血症”收住其入院 。 2021年4月3日 , 医院在局部麻醉下为何某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 。 手术后次日 , 何某病情恶化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何某去世后 , 家属要求医院封存并复制何某住院病历 , 医院以封存病历资料需要有医务科、卫健委及患者三方在场才能进行为由 , 拒绝了患者家属的要求 。 一小时后 , 医院向何某家属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复印件 , 直到当天晚上 , 何某家属再次要求封存病历资料 , 医院才予以封存并复制 。 后经对比 , 何某家属发现 , 医院两次提供的病历资料中的临时医嘱的第2、3页不一致 。
何某家属认为 , 医院篡改涉案病历资料 , 在为何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于是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
医院否认 , 提起医疗过错鉴定
医院否认了何某家属的说法 , 称并没有篡改涉案病历资料 , 只是病历书写不规范 。 两页涉案病历复印件不一致的原因是:在何某死亡后抢救病历尚未补写完成 , 其家属就强行要求复制未完成病历 , 造成所复制未完成病历与最后双方共同封存的完整的补写病历不一致;依照病历书写规范 , 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完成后6小时补写 , 医院的补写病历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
医院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
法院委托鉴定 , 鉴定机构因当事人对住院资料真实性存在异议 , 不予受理 。
该案诉至法院后 , 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如存在医疗过错 , 则该医疗过错与何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存在因果关系 , 医院的医疗过错对于何某死亡的责任程度如何进行鉴定 。
2021年9月16日 ,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何某案”不予受理的函》 , 认为“当事人对于被鉴定人何某在医院住院资料真实性存在异议 , 被鉴定人认为病历存在篡改的情况 , 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 同时 , 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 , 对于被鉴定人何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发展过程 , 以及何某的损害后果是否由当事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 , 超出了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 , 因此 , 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该案 , 予以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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