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婚时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吗?

王先生与张女士两人于201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迅速坠入爱河,不过几月便走入了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王先生在2021年11月发现张女士行为举止古怪,总觉得单位有人议论、排挤她,总出现幻听,还怀疑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王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带张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在医生问诊时,张女士告诉医生自己早在2014年就曾在市区某医院住院治疗过,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王先生这才知道,原来张女士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药物控制病情稳定,能似正常人般工作学习,只要不停药、不受刺激即不会发病。对王先生而言,这恍如晴天霹雳,他认为张女士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自己结婚,其遭受了莫大伤害。遂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张女士表示愿意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同意撤销婚姻。而王先生则强烈反对,表示一定要撤销婚姻,不仅为自己讨回公道,也希望他人不要再被蒙骗。最终,法院认定张女士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王先生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收缴了两人的结婚证,并将判决书送达民政局。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结婚时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吗?】 关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而言,第一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第二类指“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指“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张女士患有的精神分裂症显然属于重症精神病的范畴,其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结婚对象自己患有该类重大疾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被隐瞒的一方只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准予撤销婚姻。
律师建议,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坦诚相待。如果一方确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如果婚前未能告知,不仅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会面临撤销婚姻和多重赔偿的风险,此种做法不可取也得不偿失。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