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患者椎体骨折术后内固定螺钉断裂,起诉医院索赔20万丨医法汇( 二 )


二、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 , 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 ,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 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但对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 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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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法汇团队《【重磅】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医法汇》显示 , 2019年涉及鉴定的二审案件当中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案件有1188件 , 同意重新申请鉴定案件有102件 。 而在重新鉴定的案件中 , 绝大多数案件是因当事人单方委托 , 另一方不认可鉴定结论 , 经法院依法准许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 所以如果重新鉴定申请不满足上述规定 , 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 目前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最有力的方法是申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 , 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 , 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 以达到推翻鉴定意见或者重新鉴定的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 , 人民法院准许的 , 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 ,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本案中 , 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 , 并向法院提交了《坎贝乐骨科手术学》和《胸腰椎创伤》中关于胸腰椎骨折治疗的著作 , 但并未依法申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 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导致“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过错判断涉及较强医学专业领域 , 只能参考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不利后果 。
工伤患者椎体骨折术后内固定螺钉断裂,起诉医院索赔20万丨医法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