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一超市售不合格食品 被判付货款10倍赔偿金

【碑林区一超市售不合格食品 被判付货款10倍赔偿金】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采访人员 高雅)舌尖上的安全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碑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起诉商家赔偿的民事案件 。原告沈先生2012年在碑林区某超市购买了10盒单价298元的“野猪肉”礼盒,食用后感觉产品有异味,经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沈先生将超市诉至碑林区法院,要求判决该超市退回其购货款2980元,并支付赔偿款29800元 。被告超市则认为,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该商品未给原告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其也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提交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且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时无须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此外,被告作为一家大型、专业的连锁超市,应依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然被告并未严格履行销售者的上述法定义务,应视为其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判决被告某超市向原告沈某退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29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