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有这些行为,加重处罚!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 。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 , 《解释》列出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 。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的主要营养物质来源 , 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 。 为此 , 《解释》规定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 , 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
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是“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 。 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 , 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 。 同时 , 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 。 对此 , 《解释》规定 ,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 , 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
近年来 , 一些不良商家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 , 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 , 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 , 牟取暴利 。 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 , 犯罪性质恶劣 ,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 对此 , 《解释》规定: 实施此类犯罪 , 符合诈骗罪规定的 , 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 , 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行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罪行定罪处罚 。
【规定|有这些行为,加重处罚!】文: 健康报采访人员 高艳坤
编辑:管仲瑶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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