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