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理解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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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2、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4、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5、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
6、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 。
7、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 。
8、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 。
9、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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