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计算公式


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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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计算公式 , 工龄如何计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有三种办法 。
2、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
3、例如 , 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
4、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 , 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
5、2、合并计算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
6、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 。
7、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
8、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
9、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 , 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
10、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 。
11、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
12、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
13、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 , 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
14、在计算一般工龄时 , 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15、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
16、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
17、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 。
18、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 , 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
19、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2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
21、扩展资料:(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 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
22、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
23、(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 。
24、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25、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 。
26、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
27、原省劳动局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
28、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 。
29、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 。
30、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
3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 , 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
32、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
33、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 。
34、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
35、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36、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 。
37、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 , 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 , 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
38、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 , 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 。
39、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4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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