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 ,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 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 , 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二、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执行如何变更】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 , 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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