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重病转运北京急救途中身亡 卫健局:“救护车”无执医资质( 四 )


“当时只想着要尽快火化遗体 , 没有想到可能还需要保存遗体做尸检 。 ”张女士说 。
张女士发现 , 运输女儿的车辆 , 其实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车辆 。 2021年3月 , 她怀疑运输女儿的车辆不是正规救护车 , 便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 。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 , 2021年9月26日 , 该卫生健康局作出处罚决定 ,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受到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 , 罚款13万余元 。 也就是说 , 刘丽丽去世的2020年8月 ,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
吉林女子重病转运北京急救途中身亡 卫健局:“救护车”无执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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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对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一份《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显示 , 2019年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即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与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长春东业公司)签订协议 , 约定双方对院后病人转运服务进行运营合作 。
如果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属有院后病人转运的需求 , 可直接向长春东业公司提出 。 长春东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 , 自负盈亏 。 院方允许长春东业公司在院内开展院后病人转运服务 , 并对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协议第五条约定 , 长春东业公司方有权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转运服务费用 , 且未经院方允许 , 长春东业公司人员不得到封闭管理的病房内部接送病患 。 长春东业公司应保证配备不少于8辆病人转运车辆 , 以满足住院病人转运需求 。
协议第七条约定 , “本合同自乙(长春东业公司)方将其8辆运营车辆的营运许可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 ”
天眼查显示 , 长春东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周某某 。 该公司的投资企业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 。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 , 该公司2019年5月成立 , 经营范围包括救护车租赁、特种车辆销售、救援服务等 。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 , 该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 , 不含急救医疗范畴 。 转运途中 , 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 , 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
这意味着 , 该公司提供的车辆 , 虽然外观与救护车相似 , 且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 , 但并非院方所属车辆 , 也并非“救护车” , 而是“院后转运车” 。 但同时 , 院方也对转运公司的行为具有监管责任 。 虽然出院时 , 患者病情危重 , 但“不具备急救措施”的车辆依然承担了转运患者的工作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致电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 对方表示拒绝答复任何问题 。
“我希望提醒其他患者 , 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救护车’提高警惕 , 注意甄别 , 及时保留证据 , 以免更多的悲剧发生 。 ”张女士对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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