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般是几点去世 死亡时间判断


怎么判断人的死亡时间
一、判定依据一般来说,医学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是指心跳、呼吸停止 。现在我国卫生部已经提出脑死亡标准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如果确定下来,而且法律也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相关仪器检查也可能会是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的 。二、法医鉴定1、通常情况下,人死后,全身肌肉会很快变为松软,此时各关节能被任意屈曲,此种情况称为肌肉松驰 。在肌肉松驰过后,就会出现肌肉收缩、变硬,各关节固定,不用能被任意屈曲,此时称为尸僵 。一般情况下,尸僵会在死后1~3小时内开始出现,表现为咬肌、颈肌、颜面部肌肉僵硬,下颌关节固定;经4~6小时,尸僵扩延到全身 。2、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尸僵不久后仍可重新发生,但强度较原来尸僵为弱 。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 。若死后超过6~8小时,遭破坏的尸僵将不能发生再僵直 。3、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检验内容 。具体来讲,就是指瞳孔直径大于5mm以上,用手电筒等照射眼睛,瞳孔大小不会发生变化(生前检查时,瞳孔将缩小) 。4、死亡时间,即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虽然相关的研究已逾百年,但到目前尚未产生出一种操作简便、准确性高的单一技术 。现实中仍然依采用综合尸体现象、超生反应、胃内容物、昆虫繁殖、植物生长以及环境气候等因素分析推断 。5、有一点需要说明,法医在现场所提供的推断意见,只能说是一个大致的意向性意见 。通常他们正式的鉴定结论,会在经过尸体解剖和其他实验室检验后才作出 。6、 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 。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 。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
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几种死亡时间.即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而现在仍然运用综合尸体现象.超生反应.胃内容物.昆虫繁殖.植物生长以及环境气候等因素分析推断死亡时间.一般说来.死后两天之内的.误差可以为1小时左右.死后三.四天的.误差可以为数小时-1天左右.形成干尸等时.误差可以为1个月左右.到了尸体白骨化后.误差可以为1~2年.古尸的话.误差可以更长..
而传统上用三种方法来推断死亡时间:尸僵.尸斑及尸温.
尸体现象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等方面的影响.均会产生不相同的反应.
尸僵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最初出现在颜面部和眼肌,随后扩散到躯干的上下肢.12小时后,尸僵达到全身.尸僵持续6小时左右开始缓解.尸体恢复变软.
尸斑的出现也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死后血液循环停止.最快半小时后.血液因自身重力坠积于尸体的底部血管.该处皮肤现出紫红色的斑痕.这就是尸斑.尸斑最晚在死后4-10小时内出现.它的颜色持续时间很长.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在床上时,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发现尸斑在身体的前部,说明尸体被移动过.
还有一方面是通过尸体的温度来判断死亡时间.死后体内停止产热,尸体的温度大约每小时会下降1度.肌肉组织和环境的温度对尸体温度影响很大.胖人的尸温比疫人的尸温降低的慢,温暖室内的尸温比寒冷室外的尸温冷得慢.
下面是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的公式:
常温(98.6oF)-尸体直肠温度〕/1.5=近似死后经过时间 (方法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只能推断大致的死亡时间)
而最新一种方法名为[眼球化学法].由美国的内科医师约翰.科发现的,他视察到人死后红细胞会破裂,其中钾元素会慢慢进入眼房水里,从而可预测死亡时间.因为这种方法不受外界温度的影响.所以测得的死亡时间要比前三种方法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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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推断死亡时间,主要是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
1.早期尸体现象
(1)尸体新鲜,角膜透明,未见尸斑与尸僵--1小时以内
(2)尸斑浅.用指压迫.尸斑消褪.尸僵仅出现于颌.项关节--2-3小时
(3)尸僵延及上肢,人工破坏后可再度出现.变更尸体体位.原尸斑消褪.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角膜有时可见白色斑点--4-5小时
(4)尸斑用指压迫无法消褪,变更体位,原尸斑不能消失,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不明显.尸僵强.角膜呈片状混浊--7-8小时
(5)尸斑已进入扩散固定期.尸僵已发展到全身--10-12小时
(6)右下腹壁出现尸绿,尸僵开始缓解--24小时
(7)下肢尸僵也缓解,角膜完全混浊--48小时
(8)巨人观--2-4天2.尸温
(1)死后10小时以内,每小时下降1℃
(2)死后10小时以上,每小时下降0.5℃
3.晚期尸体现象
(1)成人木乃伊化(干尸)-约3个月
(2)地上尸体白骨化--数月-1年
(3)尸体软组织完全消失-3-5年
(4)土中尸体白骨化-3-5年
(5)骨骼干燥.脆化-10-15年
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一、可以证明自然人的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死亡证明 。
死亡证明的出具分不同的情况: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前推证明死亡的事实 。
民法总则确立了死亡证明为自然人死亡的首要绝对证据原则,填补了民法通则及其两个意见关于公民死亡认定的立法空白 。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二、在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其次绝对证据就是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
可以认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唯一适用的前提就是没有死亡证明 。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排在死亡证明之后的 。
户籍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所记载的内容,当然包括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籍贯、父母信息等等 。这里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指可以认定自然人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记载,如医院就诊登记信息、申报社会保障时所记载的信息、入托入学入伍时登记的信息等等 。
三、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对证据即推定认可的证据 。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民法总则第十条的三个含义是层层递进的,不可逾越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民法总则解读之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
人的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
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其他证据与死亡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死亡方式及时间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方式都属于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时间也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 。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
人一般是几点去世
除去因为意外死亡的人,一般因为疾病或者老死的人都比较容易在凌晨12点到早晨6点之间去世 。因为此时人体处于休眠状态,呼吸较弱,晚上温度又比较低,其他家人又要休息,很多时候没有及时发现老人或者病人的异样,造成病人和老人在凌晨比较容易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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