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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 , 适用本办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 ,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 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 ,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 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 , 保障安全生产 ,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合理布局生产现场 , 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 , 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 , 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 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 , 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减轻劳动强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 , 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 , 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 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 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 , 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 , 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 , 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 ,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 , 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 , 并设有座椅 , 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 , 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 , 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 , 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 , 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 ,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 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 , 根据各自行业特点 , 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 ,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 落实相关措施 ,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 , 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减轻劳动强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 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 , 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 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 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 , 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 , 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 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 , 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合理布局生产现场 , 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 , 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 , 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 。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 , 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 , 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 , 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 增强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者高温天气期间的饮食卫生条件 , 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 , 并设有座椅 , 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 , 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 ,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 , 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 , 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 组织抢救 , 减少人员伤亡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认定为工伤的 ,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温度达到多少度以上才算是高温作业?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 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
作业环境:冶金工业 , 包括炼钢、炼铁、轧钢、炼焦等;机械制造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玻璃与耐火工业的窑工、炉工等 。此外还有造纸、制糖、砖瓦工业、发电厂、火车和轮船的锅炉间以及潜水舱等 , 均属高温作业 。
高温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高温作业时 , 人体会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 , 这些变化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是适应性反应 , 但如超过范围 , 则会产生不良影响 , 甚至引起病变 。
从预防的角度 , 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 , 凡有心血管疾病 ,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 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 , 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 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 , 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 。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 。此外 , 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 , 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 , 维生素A、B1、B2、C和钙 。
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标准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 , 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 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法律条款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 , 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 , 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 , 发现中暑患者 , 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 , 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 , 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 , 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 , 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 , 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 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 , 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 , 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 , 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 ,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 , 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 , 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 , 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 , 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
中国国家规定夏季,几度以上算高温?国家规定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 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这个室外35°、室内33°可以作为参考 。
至于学校 , 还是看气象预报吧 , 建议的应对措施如下 , 基本没有学校停课的说法 , 具体咨询当地气象或教育部门比较好 。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 , 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 , 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 , 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高温天气参照 高温天气的气温是多少】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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