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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辽宁省防洪法
- 2、辉县卫辉等58个乡镇受灾,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举措?
- 3、辽宁雪灾致640.50万头畜禽死亡,目前救灾工作进行的如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根据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重新公布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5月30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辽宁省全力组织排涝救灾 辽宁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 。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 。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 。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28日 (地方法规)
辉县卫辉等58个乡镇受灾,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举措?辉县卫辉等58个乡镇受到了灾害的影响,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当地政府也同样是非常及时的去解决情况,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关部门也去采取了非常多的举措,而这些对于解决灾害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家对于这个举措也同样是非常关注的 。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暴雨带给人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并且也是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大家对于这个也有自己不一样的评价以及看法的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他们首先是把居民们移到了一个非常安全的地方,并且也对他们的饮食提供了一个保障,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大家对于这个是非常关注的,而且我认为这个也可以更好的去推动灾害的经纪人,并且这个也是非常关键以及重要的 。
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关部门也同样派出了人员对雨水多的地方去进行排水以及阻碍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关部门也是在不断地营救被困在水里面的居民,并且也为居民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而从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政府还是非常不错的,并且他们反应也是非常及时的,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家对于这个也是非常关注的 。
当然,相关部门也会派物资给人们的,这样的话也可以为人们的安全以及生活提供到一个保障的,并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家对于这个政府的行为以及举措其实也是非常认可的,并且他们的行动也是很及时的,所以我认为这一点还是非常不错的 。
辽宁雪灾致640.50万头畜禽死亡,目前救灾工作进行的如何?科学家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就是全球每年死亡人数的原因当中因为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是最多的,因为在自然灾害来临的时候我们往事来不及躲避,所以就造成了大量人员的伤亡,也充分提醒着我们应当做好防灾的工作 。
今年的寒潮来临得非常快,这也就预示着今年的冬天会比往年的更冷,在我国北方地区已经下起了鹅毛大雪,辽宁和内蒙古地区更是受到了雪灾的影响,雪灾对当地的生活还有基础设施方面的破坏是非常大的,我国也调出了相应的调查组对其进行灾情安排 。
一、严重的雪灾让当地的农业牧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
辽宁的这次雪灾让辽宁地区居民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农业和牧业方面受损更是严重,根据统计显示辽宁地区因雪灾导致了640.5万头牲畜和家禽死亡,对于当地的经济损失是相当严重的 。如果看过新闻播报的小伙伴应该会知道这次雪的量是非常大的,严重的地区甚至把一层楼都给淹没了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一些牲畜和家禽他们都是圈养在一楼的,所以这次雪灾对当地的经济损失非常相当严重 。
二、国家发派六个灾区指导调查组对辽宁地区进行灾区安排工作 。
国家非常重视辽宁和内蒙古地区的灾情情况,因为这两个地方的灾情是非常严重的,需要国家进行相应的帮助,看到此次辽宁严重的暴雪天气各个方面都受到影响,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国家也派出了六个调查指导组对辽宁地区的灾情进行调查,并且对当地居民的生活进行相应的安排,这亦充分展现了国家对于人民的关爱,同时我们也希望灾区的居民生活尽快恢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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