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知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 。婚姻关系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 。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答应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三、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哀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哀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哀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哀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撤销婚姻怎么办理,婚姻还可以撤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 。
四、案例和判决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04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居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居民 。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甲,居民,系王某乙之母 。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乙,农村居民,系王某乙之姨、马某甲之妹 。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X民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王某甲、王某乙经第三人马某乙和班苗苗介绍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感情较好 。之后,王某甲怀疑王某乙身体方面有问题,并对二人的关系如何发展心生疑虑,第三人马某乙、班苗苗、王某丙先后进行了劝说 。双方于××××年××月××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4日在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举行了婚礼 。2014年5月10日王某甲随王某乙去东营市王某乙的工作单位,并于2014年5月16日共同请王某乙的同事喝了喜酒 。后王某甲回其婆家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其后在其婆家、娘家、姑妈家轮流居住,2014年7月1日之后未再回其婆家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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