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离婚财产纠纷 二婚离婚婚前财产分配( 二 )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
来源:北大法宝 案例与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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