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 , 很多再婚家庭 , 都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心理上的“偏心” 。例如:
对方带了一个孩子过来 , 我也有自己的孩子 。我想把财产留给我自己的孩子 。这是我的个人财产 , 我不想分给别人 , 就想留给跟我有关系的孩子 。之前的孩子已经二十多年不联系了 , 假如去世 , 财产我不想留给他 。……我们不用去质疑、争论那些想法的准确与否——很客观的告诉大家 , 没有标准答案 。各有各的道理 。
人与人的处境不同、出发点不同、客观条件不同 。大家只需要知道一个结论:这都是人性常理 , 就可以了 。
其实 , 这些问题背后思想的出发点就一个:如何把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会延伸出两个角度:
一个角度是 , 如何把自己的财产 , 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一个角度是 , 如何把再婚后的家庭财产 , 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 无非就两个处理方式:一是生前给 , 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二是身后给 , 就是“继续”所要解决的问题 , 这是文本重点想阐述的内容 。
上面我们讨论的结论 , 都是在法定继续的情况下 。假如真想达到自己的目的 , 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 。我们还是结合前面列举的三种情况 , 分别说明 。注重 , 这里依然不讨论对与错的问题 。
对于情况(一) 。假如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 , 那么在她去世之前 , 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 , 将个人的全部份额都指定给孩子 , 那么 , 孩子可以得到5/6的份额 。对于情况(二) 。假如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 , 不想留给继子女 , 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 。列举的两个例子中 , 第一个示例中 , 孩子可以得到5/6份额;第二个示例中 , 孩子可以得到3/4 。对于情况(三) 。假如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 , 通过遗嘱 , 孩子可以得到2/3 。当然 , 假如张阿姨先去世了 , 就没有办法了 。但是 , 无论如何 , 张阿姨都不能强迫丈夫的决定 。她能做主的 , 只能是属于她自己的财产份额 。
【结语】再婚家庭中 ,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等因素 , 造成了在未来财产分配时 , 可能面临的问题 , 要更多于原配家庭 。
人往往都有“偏向于”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 , 这是人之常情 。
在这里 , 只是就这种心理上的预期 , 给出一种实现手段上的提示 。运用这种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法 , 完全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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