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五 )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 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 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2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 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 ,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 , 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 在双方竞价基础上 , 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 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0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 有争议的 ,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法》第46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
3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 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 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 ,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 ,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 , 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哀求 , 二审期间提出的 ,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