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属于事实婚姻的 , 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 , 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22条)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 , 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 , 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 , 该项财产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使用合同 , 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报酬 ,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 归夫妻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治理、使用的婚后财产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 , 各自分别治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 , 差额部分 , 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称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4条)
22.已登记结婚 , 尚未共同生活 , 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详细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 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5条)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 , 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2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其同意转让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用于证实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 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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