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假离婚”,对于“真”、“假”的判定要仔细审慎去分析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协议履行情况、后果处理等的一系列问题,尤其要结合当地当时的相关政策(如廉租房、领取低保条件、税收政策等) 。本案判决正确认定了“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针对该协议约定所蕴含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探索“假离婚”协议分析的裁判路径,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借鉴意义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案号及审判组织】
一审:(2018)沪0115民初61409号
一审合议庭成员:薛桂蓉 张惠芳 陶义才
二审:(2019)沪01民终6983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黄蓓、许洁、王刚
案例编写人:薛桂蓉 曹静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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