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5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的婚姻法、继续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9部单行法律将同时废止 。
“风物长宜放眼量” 。法典从通过到实施尽管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但它内容庞杂,共计1260条、10万余字,法律各界稍加理解认识之后,新法就要开始适用了 。
因此,尽管法典还有半年时间才开始实施,本文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所作的梳理,为求全面,包含了2001年《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 。
先看法律改革中不变的内容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都认可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也就是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不一定都是“共同财产” 。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法律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再看法律的肯定性规定,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类型 。
5月22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基本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只做了一些局部微调 。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其中,第一项的“其他劳务报酬”、第二项的“投资的收益”,都是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上增加的补充性规定 。但这种补充不会影响司法实践,因为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等财产类型已经在《民法典》之前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纳入共同财产的类型了 。
关于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如下: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九)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十)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及相应财产;
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人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司法解释也与时俱进,明确将下列收入或资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十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十四)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十五)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六)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十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十八)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最后看法律的否定性规定,也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