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保护女性、重视家庭 婚姻自由原则( 二 )


也就是说 , 假如离婚 , 小明和小红在平分财产的基础上 , 还可以向小明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 , 这部分钱是为了补偿小红过去为家庭的付出 。
但是 , 这条条例几乎没有用武之地 。因为《婚姻法》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 , 那就是小明和小红在婚姻当中 , 财产得是分开治理、各花各的钱 , 才能申请离婚补偿 。
假如两个人一直都财产共有 , 两人的钱一直一起花 ,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认定 , 两个人在婚姻当中的关系是平等的 , 不存在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多的情况 。
所以此前《婚姻法》规定 , 只有在两人分别治理各自财产的情况下 , 离婚的时候 , 小红才有要离婚补偿的权利 。
但事实上 , 中国家庭大部分都是把钱放在同一个账户里 , 很少有分开管钱 , 所以这项条款形同虚设 。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 , 新的《民法典》婚姻编1088条款 , 把过去《婚姻法》里面对财产制度的限制条件给去掉了 。只要小红是平时照顾家庭付出更多的那一方 , 那么离婚后 , 小红就有权利向小明申请额外的离婚补偿 。
这个改变反映出《民法典》从过去的男女平等 , 稍稍向优先保护女性倾斜了一些 。
从现实情况来看 , 虽说男性现在参与家务、照顾孩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 , 但总体来说 , 女性仍旧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事务 。有的女性 , 为了家庭而牺牲了在社会上的发展 。
无论是哪种情况 , 新的《民法典》都进一步保障了女性由于为对家庭付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
婚姻安全第三个价值观选择是关于婚姻安全 , 这里涉及了婚姻里的债务问题 。
小明和小红要离婚 , 但是小明欠了一屁股债 , 离婚的时候是算小明的 , 还是小红需要承担一部分?
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不复杂 , 但是现在现实中 , 这类问题非常棘手 , 为什么呢?
按照《婚姻法》原来的规定 , 一笔债务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 取决于这笔钱有没有用于夫妻两人共同的生活 , 比如买房子、给孩子交学费、赡养父母等 。
但问题是 , 要证实钱用在哪并不轻易 , 债主怎么知道钱是怎么花的呢?有的情况是 , 小明借完钱 , 就把钱都转给小红 , 却对债主撒谎说钱被自己挥霍了 , 自己也没有钱还债 。这样一来 , 相称于小明和小红联手把债主给坑了 。
后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条司法解释:只要债主证实 , 钱是在小明和小红还没离婚时借给小明的 , 那这笔债务就算做夫妻共同债务 。
这条解释原本运行良好 , 但是因为近十年民间借贷放开 , 借款渠道越来越多 , 有的人动起歪心思 , 联手外人坑自己的妻子 , 这种事也是屡见不鲜 。
这回《民法典》采取了2018年对于夫妻债务的解释 , 选择了婚姻安全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 一个人的债务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对于债主来说 , 意味着假如把钱借给小明 , 要是小明和小红离婚 , 那小明还债的资产可能会缩水 。所以在借钱的时候 , 债主就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