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七 )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和上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类似,表述方式上也删掉了“连带”二字 。假如某债务在性质上属于或者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承担的法理依据就是基于这种“连带”责任,从内容上讲,属于强调性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内容,非新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哀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非新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已被写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 。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哀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哀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条属于证据法上证实妨碍规则在亲子关系纠纷诉讼领域的体现,相比于原规定,新规定在于成年子女可以起诉哀求确认亲子关系 。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
【解读】:本条属于应有之义,是将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予以明文化 。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解读】:这两条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哀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内容 。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哀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